核心內容:對于對婚生子女進行親子鑒定,應有其中一方當事人進行申請,而另一方同意,法院才可啟動親子鑒定程序。在另一方不同意進行親子鑒定時,該方可能需承擔不能舉證的不利后果。下面,法律快車編輯為您詳細介紹關于親子鑒定的注意事項。
根據《關于人民法院在審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類白細胞抗原作親子鑒定問題的批復》(以下簡稱《批復》)這一司法解釋,對于婚生子女涉及親子鑒定問題的,應當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一、法院無權強迫當事人進行親子鑒定。
法院要啟動親子鑒定程序,首先要有當事人一方的申請,其次要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在當事人沒有申請的前提下,即使法官對案情有所懷疑,也不能主動啟動鑒定程序。《批復》規定:“一方當事人要求作親子鑒定的,或者子女已超過三周歲的,應視具體情況,從嚴掌握,對其中必須作親子鑒定的,也要做好當事人及有關人員的思想工作。”在一方當事人申請鑒定,而另一方當事人拒絕鑒定的情況下,根據《批復》從嚴掌握的原則,法院仍然不能啟動親子鑒定程序。這是因為親子鑒定需要提供父、母、子三方基因樣本來鑒定,基因樣本的提供涉及人身權問題,在目前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前提下,不能采取強制性的手段獲取樣本。 二、對于親子關系應當首先適用婚生子女推定規則。
婚生子女,是指在存續期間受胎或出生的子女。按照一般的親子法原理,凡是在合法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受胎的子女,不管是否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出生,均為婚生子女;凡是合法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出生的子女,不管是否婚前受胎,也為婚生子女。許多國家的法律對婚生子女的推定制度作了規定,我國雖然沒有明確設定婚生子女推定制度,但在審判實踐中,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妻子受胎所生的子女推定為夫妻雙方的婚生子女已經成為認定的默認規則。 三、否認父母與子女的婚生關系,需要提供證據證明。
有關當事人要求否認父母與婚生子女的關系,目的常常是為了否定相應的權利義務。要對婚生子女進行否認,就需要提供足夠的證據來予以推翻。進行親子鑒定是對婚生子女進行鑒別的最有力的方法和途徑,但鑒定結論并不是否認婚生子女的唯一證據。其他具有證明力的證據還包括妻子受孕期間夫妻未曾同居,如在外地工作、患病住院或監內服刑等,或者夫妻反目,分床別寢,或丈夫沒有生育能力等證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