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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NA親子鑒定爭端之母子變關系之確定 |
按《民法》第1065條第2項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系,視為婚生手女,無須認領。故于母子關系不確定時,由于已成立法律上之親子關系,自得提起確認親子關系存否之訴。較有爭議之問題在分隔多年之生母與棄嬰身上,依學者通說見解,于分娩事實有爭執時,亦肯認得提起母子關系之確認之訴。
綜上,確認親子關系存否之訴之適用乃屬補充性質,且所確認之身份關系必須為法律上之親子關系,如于實體法或程序法中已有其他個別的訴訟規定時,則元適用確認之訴之余地。
本項將觀察最近一年臺灣地區地方法院對于親子關系訴訟實務判決之情形,并予制表分析,同時觀察檢討DNA鑒定于實務上判決采用之情況,及其在運用上有何限制O有關判決匯整表請參閱本書附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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