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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親子關系爭端之生父認領或撫育 |
| 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與生母若未結婚時,則其與生父法律上親子關系之建立即須藉由生父之主動認領或有生父撫育之事實(擬制認領)等方得成立(~民法》第1065條參照)。依臺灣地區《民法~,認領為生父之單獨行為,無須得非婚生子女或生母之同意,且認領具有形成權之性質,不受消滅時效及起訴期間之限制,亦不問子女之年齡如何,均得為之②。又外國立法例殆以認領為要式行為(~法國民法》第334條、《日本民法》第781條等),而臺灣地區《民法》就認領方式,則未設規定,~戶籍法》第23條規定認領應為登記,只不過是最有力的證明方法而己,對于認領之效力,不生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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