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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婚生子女之意義 |
| 所謂非婚生子女,依《民法》第1061條反面解釋,系指非由婚姻關系受胎而生之子女。若與婚生子女相對照而言,則婚生子女(包括受婚生推定之婚生子女及不受婚生推定之婚生子女)以外之子女,均為非婚生子女。又雖為婚生子女,然其婚生性被依《民法》第1063條第2項婚生否認之訴或屬不受婚生推定之婚生子女被依親子關系不存在確認之訴等否定時,亦為非婚生子女。另,非婚生子女有二義:一為經生父任意認領或撫育或經強制認領或其生父與生母結婚等,從而與生父間具有法律上之親子關系之非婚生子女;二為未經生父任意認領或撫育,亦未經強制認領而其生父與生母又未結婚,從而與生父之間不具有法律上之親子關系之非婚生子女。前者稱為準婚生子女,后者則為事實上之非婚生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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